2008年6月7日 星期六

台灣戶政史記

台灣戶政史記 (取材於網路)

第一項 清朝時期

清朝戶籍有兩種:一為根據律例規定者為律定戶籍,用於徵課賦役之一般戶籍;一為根據會典則例、省例等規定之為警察行政之保甲戶籍,至雍正初年,廢丁稅制,棄律定戶籍,而保甲戶籍,則仍由各省所採之。茲略述保甲戶籍如下:

一、保甲戶籍之施行,清朝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

(一) (一)戶籍簿及門牌:為達治安警察之目的,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在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戶籍中之

保甲冊,即係以保甲為單位之戶籍簿。甲冊係依據各戶門牌編製而成;保冊則以甲冊為依據製成。

至於門牌,則由刑房書班攜帶府縣印成之門牌用紙,前往各地,會同地方簽首、總理,就各調查丁

口,而後記入門牌用紙及簿冊,簿冊存官府備查,門牌戶主懸之門首。每年年終查報一次。

(二) (二)戶籍:保甲法上之戶籍,係指甲長、保正。按清代保甲之制之規定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

保,牌為最基層之保甲單位。門牌甲冊由甲長所管,保冊由保正主理。戶口若有異動,則根據牌長

報告,由甲長、保正在保甲冊上登記,且須改填,或發予門牌懸之門端。

(三)設籍登記:此項登記於清朝保甲戶籍中稱為附籍,須登記戶口、田戶及左右鄰家。

二、戶籍律例之轉籍規定保甲制係採現住主義。關於轉籍、寄籍,除以保安及應考外聽由人民意願。轉籍

時,須先寄籍於轉籍地為要件,非屬一縣時,則須寄籍滿二十年以上且有房屋田產者始准,為杜絕兩籍

應考之弊,而為保安,於軍事、海防地區限制人民居住者,不准轉籍。

第二項 日據時期之戶口

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日人據台,次年發佈「臺灣殖民戶籍調查規則」,以憲兵隊警官署編制戶口名簿,實施調查。又於明治三十六年(一九三)發佈戶口調查規程。至明治三十八年(一九五),台灣總督府更制定戶口規則,使戶口規定趨於嚴密;其職權皆歸警察掌管,實為藉此控制臺民之反日活動。各警察派出所,皆備有戶口調查副本,每戶均須載明居住地址及地段,與門牌號數等有關戶口調查事項。故本鎮於日據時期之歷年人口,均應有詳確之記錄。但光復之際,資料不存;今之所知,惟「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之部份記錄而已。

第三項 光復以後

光復之後,戶政力求革新,其情形如下:

(一) (一)戶政主管機關:省以下戶籍機關為縣政府。戶籍登記以鄉、鎮為管轄區,鄉、鎮長指定所屬自治人員

兼任。因鄉、鎮公所為戶籍主辦機關,遂於民國三十五年時,接收臺中州警察部所保管之戶口調查簿正本。

(二) 清查戶口:依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頒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規定,辦理清查戶口,

並編鄰工作。鄰依村、里單位,按順序編成,以每十戶編成一鄰為原則,編餘之戶,不滿五戶者,得

併入比連之鄰,若在六戶以上者,可另編為一鄰。戶口編查,以一家為一戶原則。

(三) 辦理戶口異動登記:依臺灣省人民報告戶口異動規則,及臺灣省縣市各級辦理戶口異動登記辦法之規定,續辦戶口異動登記,凡發生出生、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與終止、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繼承、監護、職業變更、遷出、遷入等,均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村、里辦公處報告。原由鄰長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後改由村、里辦公處辦理。於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辦理戶籍登記。

(四)民國三十六年發給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五)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一日,並舉辦戶口總檢查。

(六)民國三十九年開始辦理戶口校正,每年年終校正,嗣後每於年終,例行舉行校正,但遇選舉則提前舉行,至年終,又復校正一次。

(七)戶口普查,民國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六十九年、七十九年皆舉辦全國戶口普查。

(八)民國五十八年實施戶警合一制,六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將戶政事務所改隸於警察局。

(九)民國五十四年、六十五年及七十五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

(十)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廢除本籍,同年七月一日、戶警分主。

(十一)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內政部成立「戶役政資訊推廣小組」。

(十二)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完成台北市及高雄市第一階段資訊化作業。

(十三)民國八十年七月完成第二階段十縣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及北高二市戶政所連續作業。

(十四)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

(十五)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完成全國戶政機關全面電腦化。

(十六)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為第一屆全國戶政日。

台灣的保甲制度與戶口

台灣的保甲制度與戶口(取材於網路)

民國九年(大正九年,一九二),台北州的警察機關,在州為警察部,郡為警察課,郡下各要衝設地方分室,分有派出所及駐在所。

除了警察機關外,亦有補助機關保甲組織。以派出所為中心,設立保甲事務所,由警察掌握運用。此外,補助保甲者為壯丁團,除了擔任警戒防禦災害及匪徒外,同時還有貫徹保甲制的作用。

  當時台灣的保甲制度與中國傳統的保甲制度不同,中國傳統的保甲制度為鄉村基層組織,上執行各級政府之施政措施;下保護地方人民權益,故能和平自然存在。日軍占領下的台灣所推行的保甲制度,名稱上雖與中國傳統的保甲相同,但內容完全不同,台灣的地方基層組織是街、庄,而不是保甲,台灣所行的保甲完全是憲兵、警察的統制機構,目的是在於用「連坐法」來壓制人民的反抗,或思想問題。

壯丁團全名為「保甲壯丁團」,為警戒防禦保甲內外之天災、地變、及其他外來危害之職責,是保甲輔助團體。壯丁團構成的份子由保正甲長協議之後,從保甲內十七歲以上,四十歲未滿之男子中所選拔。品行善良,身體強壯,由希望充當壯丁人中選出壯丁,遇到有事即合成一團,由團長及副團長或警察官吏指揮下,充任警備。壯丁團除任保甲內救護、防禦之外,可與其他壯丁團聯合,此即聯合壯丁團。保甲為達到預防、警戒、搜查等目的,唯有靠壯丁團才能達成。

  保甲制度的成立係警察行政的補助機關,各派出所置一隊,約卅至五十人。

日治時期,警察除負有保安的工作外,戶口行政的工作亦歸警察所管,此與保甲制度同為控制台灣人民的二大武器。警察對戶口查記,非常嚴密,不論戶口多少異動,甚至數日外出、親朋往來寄居,若不立即申報,即屬犯法。每隔一、二個月,警察會親至轄區內家戶探訪清查。而戶口簿置於郡警察課。各地派出所及駐在所皆有副本可查,以便隨時登錄。


番地與門牌

戶政

溪湖戶政所(可入網頁)

番地與門牌

日據時代住址代號稱「番地」,光復後住址改填「門牌」,始能代表一個完整的住址。例如:日據「台中州員林郡溪湖街56番地」,光復後「彰化縣溪湖鎮太平里太平街127號」都是兩時代的完整住址。

「番地」與「門牌」不同之處是:「番地」以地號(地段番地)為定住址的依據,是固定永久性的,在同地番內所有的房屋都屬於同一番地。因此容易造成數戶用同一番地之情形發生。

「門牌」以房屋為單位依順序編排定號,是不定性的對象,其編訂原則是:由東至西,由南至北依房屋順序編號。因此發生,編後新建房屋無號可插,而以幾號之1、2等暫充使用,至紊亂的無法找尋目標,失去門牌之功能時,必需採取重新整編之煩。

本鎮戶政事務所鑑於此,擬將採取「番地」的固定性及「門牌」的獨立性等長處,創出,並定制「預留號碼門牌編訂辦法」其辦法如下:

1, 先測量欲編訂門牌街、路、巷、的街路長程,並以每四公尺為一戶計

算, 不管已建亦空地,全部排定門牌號碼。

2, 已建房屋在其位置排定號碼,為其編訂門牌號,巷道入口處佔於預留號時,其號碼充為巷道名,例如佔在45號其巷名命名為「45巷」。

3, 為保持門牌號不超越4位數,較長街路應分段排號,每段不超過4公里。4, 編定完成的街路,應畫製全段平面圖,詳細記入預留號位置,以便申請

人申請時便於編訂。

民國78年為辦理此案,戶,政所全體動員,測量路長、計算,定號碼、畫製平面圖、依順填入現有已編訂建物門牌號及未建空地預留號。此工作於民國79年9月15日全部完成。

另一創案是「日據番地,現在門牌對照表」,光復已經將近五十年,現六十歲的人民當時,也只是十歲左右的兒童,並無番地觀念也不懂番地是什麼? 因此需求日據時代戶籍謄本時,常發生難找尋資料的問題,因此容易產生申請人誤會。為解決此困擾,「日據番地,現在門牌對照表」是唯一能解決此難題的辦法。

此案內容如下:

1繪繒製各里鄰別及房屋位置圖,各房屋填入現編訂門牌號,在門牌傍邊填日據時代番地。

2, 需日據時代戶籍資料時,只知現在住址,即隨時對出日據時代番地。

日據時代戶籍資料是,關于人民權益問題最重要的文件,遺產繼承權的認定,應有確定身份的依據(如婚姻、收養、認領等記事)、找尋家族系統等,都是關係切身的問題,是具有公證效能文證。本二案完成報備縣警局後,縣警局下令全縣戶政所來本鎮觀摩。創成此二案,是溪湖鎮戶政事務所全體努力的便民措施,也是全台創舉的辦法。

資料: 楊 永 川 記述。

台灣光復前之戶政

台灣光復前之戶政: (取材於網路)
(1),

台灣在清康熙二十二年收歸為大清帝國版圖後,翌年將台灣置為一府三縣,戶政設施歸由府縣掌管.下設保甲,保甲制之戶籍係以甲冊,保冊及門牌為基礎.戶口登記,門牌編制均屬甲長職責.一甲內用以登記戶籍之甲冊由甲長掌理.保冊由保長掌理.戶口如有異動由牌長報告,甲長保長則予以登記戶口冊並呈報上級,而門牌之改填或發給亦係保甲之事務.可見甲長在當時戶籍制定中的職務地位就好像現在地方之基層戶籍人員一般.
(2),

日本政府佔據台灣之初已注意戶口調查之重要,並於光緒二十二年由其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記以訓令第八號頒發:[台灣住民戶口調查規程].同時也為日人在台頒布戶籍法規之始.其一向視為警察法規的戶口規則遂成為戶籍法令,因此台灣人之本籍戶口調查簿則視同戶籍.
在日據時代的戶政事務管理規定:係由郡第,警察署長或支廳長掌理.必要時得命駐在郡之警察課,分室或警察官吏駐在所之首席警部或警部補掌理之;而以保甲為戶政輔助機關.日治台灣時期警察權高於一切,因此以警察控制保甲,而保甲控制戶口.換言之,即以警察來控制人口.

溪湖鎮行政區域沿革

溪湖鎮行政區域沿革

記述「溪湖鎮行政區域沿革」之前,應先了解,台灣有史記以來之體制變遷。台灣於十五、六世紀時尚無明確的歷史文獻,只有隋朝(大約七世紀時)據傳說被稱呼「流求」,至於明初(十四世紀末),其名移至現在的「琉球」因此台灣被改稱為「小琉球」,至明末時才被賜名為「台灣」。此學說並無明確的根據。另一學說,唐朝時代中國文獻有記載「夷州」是指「台灣」之說。

到明末,現在的台灣始明確的記載文獻中,被稱為「雞籠」「東番」等名,此時陸續由中國沿海一帶,福建等地人民移民到台灣,當時書寫「台員」發音意是,在外國海上的土地之意思。此時代是日本、中國海賊在台灣沿海一帶最跋扈時,並佔據基隆、淡水、台南、高雄、澎湖島方面等要地為基地。

據記載,史上第一次台灣被侵佔,是由西歐荷蘭入侵南台灣的一部分開始,荷蘭佔據後於1602年以公司企業體形態,作荷蘭王室的代理人在台設立「全荷蘭特設東印度公司」,翌年攻澎湖。

1664年由鹿耳門進入「台江」。繼而西班牙也企圖欲佔據北台灣,由基隆及淡水上陸築城,但於1641年被荷蘭打敗驅出台灣,此間荷蘭則沿「台江」在今之安平、台南築城,由駐台的「東印度總督」以殖民地方式統治。

1662年鄭成功驅逐荷蘭人成功收復台灣,實施郡縣制「溪湖地區隸屬天興縣」,1664年鄭經嗣立改縣為州「改隸為天興州轄域」。但1683年被清朝打敗。 清朝收復後全台設一府三縣「溪湖隸屬諸羅縣管轄」,1723年設彰化縣,分諸羅北地百里,南起虎尾溪,北至大甲溪為界,設縣治名曰「彰化」為彰顯皇化之意,因此原稱半線地名改稱謂彰化,「溪湖改隸屬彰化縣轄域」。1885年台灣建省。1887年台灣改建行省,大幅調整行政區域,劃分三府、一直轄州、十一縣三廳。

台灣納入清版圖200年間,十九世紀下半,形成為欲佔據為殖民地企圖的英、佛、露、美、德激烈的爭奪地,1840年阿片戰爭時,英國為牽制清朝而窺伺此島,進而1858年的「天津條約」的約定開放安平、淡水、基隆、打狗等港口,1860年露國砲擊南部蕃社,1867年米軍艦砲擊蕃社,1869年英軍艦砲擊安平鎮,1874年日本的牡丹社討伐,1884年佛軍艦砲擊基隆、淡水、澎湖等,波折不斷。

追溯1683年鄭成功之孫鄭克塽降清,清朝當時在台灣設立台灣府,是屬福建省管轄單位,派往沈葆楨負責全權處理的欽差大臣,當時台灣行政區域為台灣,一 府管轄台灣(台南一帶)、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和淡水、噶瑪蘭(宜蘭)兩廳。 至光緒11年(1885)以獨立的一省命劉銘傳為專任巡撫,省址設置於台北管理政務。

1895年4 月甲午戰爭敗北,清將台灣、澎湖,依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

明治28年﹛1895年﹜日本政府設置台灣總督府於台北治政,十月十日在彰化設置「台灣民政支部」。

明治30年﹛1897年﹜六月十日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制,將全省設六縣、三廳。明治31年(1898)六月二十日改設三縣三廳。

明治34年(1901)五月初一日區域調整二縣六廳。

明治34年(1901)十一月十一日地方官制改正。廢縣及辦務署,設二十廳。明治42年(1909)十月二十五日總督府地方官制改正統合二十廳為十二廳。彰化廳併入台中廳,設彰化支廳。

大正9年(1920)九月初一日地方官制改正,廢廳設州(五州二廳三市四十七郡)台中廳南投廳合併為台中州,本鎮隸屬台中州員林郡。

(參照圖1)。

日本的地方行政區劃也是經多次改革變遷,始於大正15年7月定案,為5州、3廳。5州之下分為9市、45郡,郡之下設置35街、212庄。 3 廳之下分為10支廳,支廳之下設置3 街、5庄、18區。

日本大正9年改為州廳制,設5州2廳(大正15年再增澎湖1廳)成為5州3廳。廳改為州,支廳改為郡、市。堡、里、澳、鄉、改設街庄,州知事、市尹、街長、庄長仍為官派。州、市置州會、市會為議決法令及歲入、歲出之機構:廳設協議會為諮礱詢機關,街庄設有協議會。

以上資料依據日本富山房昭和10年發行國民百科大辭典譯轉錄)。

日治初期,全台處處遭抗日人士阻礙反抗,至明治35年(1902年)始平定。歷經各種異族的短期治理及搗亂不斷,無固定主宰者之下的台灣,並無全面性,有系統的行政區劃體制。日本治政後,始劃定有規劃組織的行政區劃制度。(參照圖2)

日據明治39年(1906年)日本在台灣正式登記戶籍,設廳,堡,庄,番地代表人民住址,戶籍上登記住址,分別登記,本籍地及寄留地兩種,以便掌握人口之動態。其行政體制,州主官稱州知事,郡主管稱郡守,市置市尹,街、庄 設街、庄長,街庄之下各部落村庄設保正(現在稱里長),保正之下有甲長(現在稱鄰長),日政時代保正最被重視,保正地位是可以說是,政府與百姓間之橋樑。擔任保正職位,由官方遴選,地方德高公文件來源正人士任之。


溪湖公學校

文教

昭和十二年教育情況:

(依據昭和12年4月15 日發行日人小松豊的「溪湖庄案內記」譯.述。) 楊永川譯

就學小學校(日人學校)男32名.女29名,就學率100% ,就學公學校(台灣人學校)女287名,男1,150名,不就學,女1,097名.男1,090名,就學率50.9% 。(依照此記載,男女人數差距太大是否有誤? 需再查原書證實數字。)卒業生1,777名,卒業後狀況,小學校升上級學校31名,公學校升高等科23名,升上級學校46名,就職公家機關34名,醫師4名,農業公卒94名,其他小卒6名.公卒1,576名。

譯者補述 :(七十年見聞記)

該時代溪湖地區百姓,多以農為生,並於大家族群居為習,注重經濟勞動。男童七.八歲就加入勞動工作,刈草.飼牛並需幫田間耕作,一般農家觀念,族中有一.二人能看批(信)識字就好,因此農家子弟就學率偏低,尤其是女童,多以「別人家神,識字無用」的錯誤觀念,多留在家中照顧弟妹.幫助家事,比男童就學率更低,除有識階級家庭以外,多數未就學。

公學校及講習所:(七十年見聞記)

日據時代為求皇民化,日人熱心勸導家長募集學生,所謂「題學生」,先生(老師)課餘時間就到有學齡兒童的家庭訪問,熱心勸導家長將兒童送校就讀,可是溪湖境內多數以務農為生,多一個八、九歲的兒童,男的可以飼牛,女的會帶小弟、小妹,等於多一個大人份的工作。因此除富裕家境及商家子女就學率較多以外,都不大理想。以我入學當年(1933年),當時全溪湖境內只有一所溪湖公學校,及一所專供日人兒童就讀的糖廠小學校(湖南國校前身),小學校不收台灣兒童(當時破例有庄長、該保保正、醫師之子,三名特准入學)全庄約有二萬餘人口,只招募一年級三班學生,全校生徒(學生)只有數百餘人,學童年齡參差不一,班內相差五六歲比比皆是,甚至有女生未卒業就出嫁者,也有男生在學中,向先生請假,並說:「我阿爸請先生明天中午到我家,我家要請客」,日人先生問他「謝謝 是神明生麼?」,學生只笑笑不好意思答,旁邊同村同學說,「不是啦明天是他要娶某」先生亞然失笑,說「馬鹿 先生未娶你就先娶」有如此有趣的故事。

學校召募日間學生之外,也募集夜間生在「國語講習所」教學日語,大部分學生是未就學女孩子佔多數。

溪湖公學校:(七十年見聞記)

創校當初校址是在彰化廳二林上堡溪湖庄366番地(太平街向西入中環路起點,起約八十公尺範圍)由當時區長楊集先生與三塊厝區長李聲洲先生,發起創校,集資、募款購置校地,並積極籌蓋校舍。校舍完峻於明治三十六年(民前九年)六月九日正式成立學校,校名為溪湖公學校。民國元年,校址遷移溪湖庄六十七番地(現電信大樓地點),後大正十七年(民國十七年)再遷校於現址。原有校舍留給庄役場使用。溪湖公學校創校於1902年到本年已超有100餘年的歷史。當時全溪湖區二十四保,人口約二萬左右,只有一所公學校(另一所小學校只收日人子弟),為崙仔腳七保學童方便,於阿媽厝設「分教場」(媽厝國校的前身)教學該區兒童。校舍1933年有兩棟十間木造及兩棟磚造十間教室,至日治結束時,全部改建為磚造約四十餘間教室。本校值得驕傲的是擁有,當時在台中州內數一數二的壯觀校門(民國十九年建),與台中師範學校平美。於1935年(民國二十七年)再建也是全州數一數二的大型鐵筋講堂,之前只有一座,木造蓋竹的「雨天體操場」用為各種典禮及集體活動場。蓋講堂同年,擴展校庭建立運動場,動員五年級以上師生完成填平、整土工作。

縣立溪湖國小 可入網頁

溪湖的歷史

 溪湖的歷史

在荷蘭人據台以前,彰化縣是一片荒蕪,而當時活躍在彰化的是平埔族族人,平埔族人過著漁獵的生活,廣大原野上的梅花鹿是他們的主要資產。他們有著移居的習慣,所以對土地的眷戀較低。他們以十幾戶或幾十戶,形成聚落社會,此聚落又稱「社」。

當時彰化境域分為十社分別是:
●紅線社(今彰化市);
●紫阿坑社(今彰化市國聖里);
●阿東社(今彰化市香山里、牛埔里);
●馬芝遴社(今鹿港);
●二林社(今二林鎮);
●眉裡社(今溪州鄉);
●東螺社(今二水鄉)(田中鎮);
●貓羅社(今芬園鄉);
●大武郡社(今社頭鄉);
●大突社(今溪湖鎮)。
伊能嘉矩又將『大突社』和『大武郡社』歸類於『Hoanya 洪雅族』之支族『Arikun 阿里昆族』;『馬芝遴社』,『燕霧社』,『東螺社』,『眉裡社』,『二林社』歸類為『Babuza 巴布薩族』。
西元一五五七年葡萄牙船員對著台灣喊出:「伊拉,福爾摩莎!」就是驚呼台灣是個美麗的島。西元一六二四年,荷蘭人來到台灣,開始三十八年的統治。荷蘭人以 鹿皮、米和糖做為主要的輸出物品。當時,荷蘭人將彰化劃定為瓦布蘭行政區。荷蘭人據台以後,平埔族與荷蘭人曾發生短暫的爭戰,來自大陸的移民於此時和平埔 族合力抗拒荷人的入侵。直到一六四一年,荷蘭人以大軍攻打彰化,十月二十六日攻入彰化,平埔族被迫投降。荷蘭人於統治彰化時期,不忘傳播基督教,並編瓦布 蘭語辭典,教導平埔族人用字母拼寫母語。荷人在統治彰化十七年間,平埔族人鮮有抗荷的事件發生。

  一六六一年,鄭成功趕走荷蘭人收復臺灣,開始明鄭統治台灣二十三年的歲月。十二月改台灣為「東都」,設萬年縣(今鳳山地方)與天興縣(今佳里地方)兩縣, 彰化則屬於天興縣,首任的知縣是莊烈。鄭成功及鄭經皆曾巡視彰化一帶。明鄭據臺作為反清復明的根據地後,曾派遣軍隊於彰化展開屯墾,現八卦山有「鄭氏將佐 葬所」,相傳就是當時留下的古蹟。但因重心不在彰化,所以建設不多,也沒留下記錄,不過當時彰化縣境的平埔族人數減少很多。主要部落計有十社,移民大都來 自漳、泉舊府,俗稱福建長山一帶,少數來自汀洲、興北各府州縣。而廣東省更少。

當時進入彰化的移民多從鹿港、二林進入,加上當時溪湖地區多為湖泊沼澤,所以溪湖於明鄭時期的開發尚屬萌芽階段1586年,神宗萬曆14年,廣東省潮州 揭陽縣馬義雄,周榆森二人到達現三塊厝荷婆崙,下湖採蓮芡,並留下從故鄉廟宇所帶來的香火袋。隔年,三塊厝荷婆崙霖肇宮開始建廟,荷婆崙為最早漢人於本地 新創之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