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台灣四百年歷史辛酸錄(25)附錄5:耕者有其田政策成果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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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身在台灣島上的咱,不管原住民、新住民,早來慢來,同住台灣的居民,都必須知道,咱四百年間,遭受波濤起伏,克服萬難,過去歷史。關于台灣史記的書冊多種,如一一閱讀,非常費時,因此利用退休閒餘,依據各類史記,以通俗的台語七字四句連方式,著重「事」.「時」.「地」配入句內,(因此每句不限七字)以便連結”電腦”尋覓意願詳文,此辛酸錄也可當”索引”作用。
並藉此能使島民,深省過去,思考將來,如何祥和相處,同心一致,為台灣前程而努力。初次以台語四句連來表述,如有,句詞、錯字應更正之處請多多指教。
耕者有其田政策成果輝煌
(1)地利歸公
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巧妙的政策,將地利盈收一大部分轉往官方,而不是共產黨式的武力「打倒」地主方式,首先耕者有其田和公地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贏得農民支持,避免共產思想蔓延,但地主還是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解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1][完整來源]而剩下依然沒有土地的佃農就用三七五減租來再次限縮地主利益轉給農民。而最後所有農民手上的利益再透過肥料換穀隱藏稅來轉給政府,使政府同樣成為全國收租的一種大地主,[原創研究?]與共產黨改革開放後的全國總地主地位有些許類似。
不同的是,最終農民還是得到了土地,而肥料換穀最終也廢除。但壞處是土地的細碎化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建設的收購土地問題造成巨大阻礙。
(2)公地放領

會議以舉扇議決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國民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耕者有其田,承領公地的農戶近三萬戶,政府將收得放領公地地價,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自民國四十年起,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的政策。放領面積,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

看土改公告 

★★★★★★★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帶動農民富裕收入及地主轉投資工.商業,致使各項消費量增加,百業欣欣向榮光復25年後成果輝煌請參考下列影片。
參考影片
vcenter.iis.sinica.edu.tw/watch.php?val=aWQ9TWxjVU5ETT0=
20081127 - ... VIDEO MAP. 台灣光復廿五週年台影新聞史料(2008數位化)323卷、324 ... 台灣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放:允許授權使用. Comment (0).
台灣人的良心話
日本治台分為階段性進行,一開始的確是採取鎮壓及軍事管理,但之後也確實是以內地延伸在建設台灣,話說回來,台灣人就是這樣,不會全盤否定,日本有對台灣不好的地方,也有對台灣好的地方,該感謝的,就會感謝。

八田與一追悼會 

(3)"台湾農業の父")使用者FENEWS1234


附錄:耕者有其田(最終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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