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溪湖鎮史記(36):戶政:清朝.日治.光復後戶政史



溪湖鎮史記2017年修正版 
溪湖鎮史記(36):戶政:清朝,日治,光復後戶政史

漢人墾台史簡述錄 (諗台語)
唐代漢人始移台,以前偶爾漁船來,甚少定居本島內,只為天變避風颱,
福建沿海陸地帶,天旱饑饉民受災,為求生存渡過海,唐朝治時移民來,
初在澎湖島嶼界,羅漢結群走天涯,防雨避風草寮內,捕魚墾地打拼栽,
澎湖土瘦乾燥地,雖只產薯豆梁麥,海產豐富獲量多,安定接眷來歸家,
時至南宋治年代,澎屬晉江縣轄界,乾道七年據記載,建屋二百澎島內,
繁榮召引商業界,由澎轉運船往來,貿易擴至南洋海,墾民由彭轉往台,
官派駐澎水軍在,形成海上的要塞,兩宋初時重台海,貿易延榮北港來,
兩宋五代江山失,唐土改朝蒙人治,派官安蕃來治理,元朝有心營台澎,
奈因九族各部落,原始觀念守山麓,不願隸屬的群族,苦心安撫難說服,
明撤澎湖巡檢司,拆屋禁墾制度施,百姓被迫返鄉里,時是洪武二十年,
同年施行海禁令,禁止百姓再出境,時嚴時鬆二百年,使民無奈偷渡行,
禁令領海成真空,趁機海盜猖獗狂,廢棄澎湖聚賊黨,偷渡百姓險難防,
明朝萬曆三十年,剿倭明將沈有容,東番記中有記載,住台漢番互交融,
荷蘭一六二一年,侵佔台灣殖民治,施琅述萬曆末年,渡台漢人已萬餘,
名曰東印度公司,兼管台灣的政治,樟糖米鹽輸出去,收購鹿皮獲大利,
荷蘭侵台稍早時,明鄭芝龍海峽裡,劫富濟貧為名義,組織海盜揮賊旗,
天啟六年連四載,福建一帶遭旱災,無雨地乾糧難栽,饑民徘徊滿境內,
芝龍降清後建議,招撫災民墾台去,分銀發牛厚措施,赴台拓荒盛一時,
移台高潮共三回,芝龍招民笫一批,成功率領第二回,清禁偷渡第三梯,
芝龍有子名成功,智勇雙全威四方,深明大義氣如虹,反清復明大願望,
芝龍降清勸子隨,忠孝兩全真難為,堅拒父招立烈志,大義滅親守明旗。

中國治政史
台灣進入中國治政史的長流始於鄭成功時建立明鄭王朝,然而他的政治憑藉並不僅僅是武力,而恰恰是十六世紀以來的歷史動力。
由於滿清王朝比後期的明代帶著更濃厚的內陸取向,海洋中國的發展在十七、十八世紀受到了嚴重的政治阻撓。清代嚴禁人民渡海入台便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但是海洋中國的潛力畢竟不是政治力量所能長期壓制的。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福建和廣東沿海偷渡來台的活動始終沒有停止過。
因此,據一份官方報告,乾隆四十七年(1782)「台灣府屬實在土著,流寓民戶,男婦大小共九十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多口。」(見《明清史料》戊集第二本,128頁)

清朝棄兒日本扶養
清朝割讓台灣時,並沒有號召台灣人民撤回大陸,對台灣人民自發的反抗行動也沒有給予支持好像視為棄兒般的交給日本, 在這種情況下,台灣人民不得不接受日本的統治,包括使台灣人民皇民化,使台灣本土化的一系列措施,教育台灣人民。 在連中國政府、中國的政治家都沒有預見50年後台灣還能回歸祖國的情況下,難道能要求一般民眾不服從實際統治著他們的政權?而且日本為了永久佔據台灣,變台灣為本土的一部分,也採取了不同於殖民地的政策,如積極推進台灣的開發和建設。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大陸移民後裔的台灣民眾反而產生對日本的認同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台灣光復後,代表中國接管的是國民黨政府,台灣民眾對祖國的認同當然就表現為對這個政府的認同。 1949年後國民黨政府的殘餘遷到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建立,但對台灣民眾而言,前者是合法政府的延續,後者卻是一個從未接觸又毫不了解的政權,而且是被自己的政府稱之為,幾乎每天在攻擊醜化的政權,他們怎麼可能不認同統治著自己的國民黨政府,而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於隨同遷台的軍政人員和民眾,無論是出於自覺還是受到蒙蔽,對共產黨政權都懷著敵意或戒心,儘管他們與大陸的關係最為密切,卻也難以與大陸上的政權認同。 

台灣開放赴大陸探親和大陸的改革開放,使兩岸的了解和交流達到了空前頻繁和廣泛的程度,但無庸諱言,開放黨禁、報禁後的台灣與大陸在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和文化理念上的差異進一步擴大,而血緣、地緣、傳統方面的聯繫又越來越趨於消失。
正因為如此,真正促進祖國統一的因素並不是基於移民淵源的血緣、地緣和文化認同,而是兩岸人民現實的和長遠的根本利益。

溪湖戶政史

第一項 清朝時期
清朝戶籍有兩種:一為根據律例規定者為律定戶籍,用於徵課賦役之一般戶籍;一為根據會典則例、省例等規定之為警察行政之保甲戶籍,至雍正初年,廢丁稅制,棄律定戶籍,而保甲戶籍,則仍由各省所採之。
茲略述保甲戶籍如下:
一、保甲戶籍之施行,清朝實施保甲制,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為製作門牌及保甲冊。

(一)戶籍簿及門牌:為達治安警察之目的,保甲戶籍之主要工作,在製作門牌及保甲冊。保甲戶籍中之保甲冊,即係以保甲為單位之戶籍簿。甲冊係依據各戶門牌編製而成;保冊則以甲冊為依據製成。
至於門牌,則由刑房書班攜帶府縣印成之門牌用紙,前往各地,會同地方簽首、總理,就各調查丁口,而後記入門牌用紙及簿冊,簿冊存官府備查,門牌戶主懸之門首。每年年終查報一次。

(二)戶籍:保甲法上之戶籍,係指甲長、保正。按清代保甲之制之規定十戶為牌,十牌為甲,十甲為保,牌為最基層之保甲單位。門牌甲冊由甲長所管,保冊由保正主理報告,由甲長、保正在保甲冊上登記,且須改填,或發予門牌懸之門端。

(三)設籍登記:此項登記於清朝保甲戶籍中稱為附籍,須登記戶口、田戶及左右鄰家。

二、戶籍律例之轉籍規定保甲制係採現住主義。關於轉籍、寄籍,除以保安及應考外聽由人民意願。轉籍時,須先寄籍於轉籍地為要件,非屬一縣時,則須寄籍滿二十年以上且有房屋田產者始准,為杜絕兩籍應考之弊,而為保安,於軍事、海防地區限制人民居住者,不准轉籍。

第二項 日據時期之戶口

日治時代戶口調查簙
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日人據台,次年發佈「臺灣殖民戶籍調查規則」,以憲兵隊警官署編制戶口名簿,實施調查。
又於明治三十六年(一九三)發佈戶口調查規程。至明治三十八年(一九五), 台灣總督府更制定戶口規則,使戶口規定趨於嚴密;其職權皆歸警察掌管,實為藉此控制臺民之反日活動。
各警察派出所,皆備有戶口調查副本,每戶均須載明居住 地址及地段,與門牌號數等有關戶口調查事項。故溪湖於日據時期之歷年人口,均應有詳確之記錄。但光復之際,資料不存;今之所知,惟「日據時代戶口調查簿」 之部份記錄而已。

光復以後戶政

光復之後,戶政力求革新,其情形如下:

(一) 戶政主管機關:省以下戶籍機關為縣政府。戶籍登記以鄉、鎮為管轄區,鄉、鎮長指定所屬自治人員兼任。因鄉、鎮公所為戶籍主辦機關,遂於民國三十五年時,接收臺中州警察部所保管之戶口調查簿正本。

(二) 清查戶口:依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頒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規定,辦理清查戶口,並編鄰工作。鄰依村、里單位,按順序編成,以每十戶編成一鄰為原則,編餘之戶,不滿五戶者,得併入比連之鄰,若在六戶以上者,可另編為一鄰。戶口編查,以一家為一戶原則。
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辦理戶口設籍登記。

(三) 辦理戶口異動登記:依臺灣省人民報告戶口異動規則,及臺灣省縣市各級辦理戶口異動登記辦法之規定,續辦戶口異動登記,出生、認領、收養與終收養、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繼承、監護、職業變更、遷出、遷入等,均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村、里辦公處報告。原由鄰長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後改由村、里辦 公處辦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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