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台灣四百年歷史辛酸錄(10)日治時代的台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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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身在台灣島上的咱,不管原住民、新住民,早來慢來,同住台灣的居民,都必須知道,咱四百年間,遭受波濤起伏,克服萬難,過去歷史。關于台灣史記的書冊多種,如一一閱讀,非常費時,因此利用退休閒餘,依據各類史記,以通俗的台語七字四句連方式,著重「事」.「時」.「地」配入句內,(因此每句不限七字)以便連結”電腦”尋覓意願詳文,此辛酸錄也可當”索引”作用。
並藉此能使島民,深省過去,思考將來,如何祥和相處,同心一致,為台灣前程而努力。初次以台語四句連來表述,如有,句詞、錯字應更正之處請多多指教。
撰寫人 溪湖三叔公
★★★★★★★
台灣四百年歷史辛酸錄(10):

1895第一代總督 樺山資紀來治台 施軍政管台澎界 三百萬民在轄內
1896年度廢軍政 佈總督府官制定 行政組織基礎成 總督擁權有敕令
密佈警察權專治 保甲制度加扶持 特別會計的制度 高稅剝奪台灣錢
日治台灣的時機 大肆壓制論政治 言論出版被監視 觸犯被捕受凌遲
1919民主思想起 朝鮮萬歲事件時 感需隱蔽殖民制 假象開明的政議
教育也是受限制 日小台公差別隔 欲進政系難通過 防民思想出問題
1919年設農職校 半讀半作舉鋤頭 台中台南增師範 卒業專教公學校
1922台北設高校 高等教育漸抬頭 北醫專科等諸校 日後眾生與日鬥
(未完)
★★★★★★★
參考記事:
綜合上述架構,遭清朝割讓後的台灣日治時期歷史,較理想的分割應該是始政(漸進主義)時期(1895-1915年)、同化(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5-1937年)與皇民化時期(1937-1945年)。
總督擁權有敕令

始政(無方針漸進主義)時期(1895年-1915年)[編輯]

第一條:臺灣總督ハ其管轄區域内ニ法律ノ効力ヲ有スル命令ヲ發スルコトヲ得
第二條:前條ノ命令ハ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ノ議決ニ依リ拓務大臣ヲ經テ敕裁ヲ請フベシ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ハ敕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三條:臨時緊急ヲ要スル場合ニ於テ臺灣總督ハ前條第一項ノ手續ヲ經テ直ニ第一條ノ命令ヲ發スルコトヲ得
第四條:前條ニ依リ發シタル命令ハ發布後直ニ敕裁ヲ請ヒ且之ヲ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ニ報告スベシ敕裁ヲ經ザルトキハ總督ハ直ニ其命令ヲ將來ニ向ツテ効ナキコトヲ公布スベシ
第五條:現行ノ法律又ハ將來發布スル法律ニシテ其全部又ハ一部ヲ臺灣ニ施行スルモノハ敕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六條
此法律ハ施行ノ日ヨリ滿三年ヲ經タルトキハ其効力ヲ失フモノトス
六三法條文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自1895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在此約二十年內,以台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台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社會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台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台灣賣卻論」。[30]在這種情況下,著重於鎮壓的日本當權者對於台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

總督府在統治初期

三段警備制[編輯]

指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制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亦作「安全」)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制度並未對日治時期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保甲制度[編輯]

保甲制度係源自清朝時協助政府維護地方安寧的保甲制,雖然名字為「保甲制」,但是日治時期與清領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是社會控制的重要工具。總督府訂定了《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置「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置「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無給職。日本人在保甲這方面是讓台灣人民自行推選的,也就是說所有的保正和甲長都是由管轄區域內的人民推舉出來的。《保甲條例》中規定了所謂的「連坐責任」制度,意思就是,如果某個保甲中的某個人犯罪,則該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須要付連帶責任,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樸仔腳支廳(今嘉義縣朴子市)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一千四百日圓的罰金。
保正及甲長也必須要協助日本當局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在此基礎之上,日本當局又從保正和甲長中挑出年壯的青年,並成立了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

警察制度[編輯]

日人治台以後,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在台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在當時的台灣,警察的職責很廣,除了維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職務外,還包括了衛生及協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詳細的工作內容大體包括了:
·                    執行法律與維護公共秩序。例如監視公共集會、審理小刑案、取締吸食鴉片、管理當鋪等。
·                    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協助宣傳禁令、收稅、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
·                    管理原住民部落。
台灣人當時習慣稱警察為「大人」,也會拿警察來嚇唬不乖的兒童,這是由於當時警察的執掌完全涵蓋了一般民眾的生活,並且動輒干預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懼。當時,台灣一個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一個警察卻需要管理919人。雖然嚴苛的警察制度對社會治安大有幫助,但是過於嚴苛的干涉使人民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47]
參考資料:
朝鮮萬歲事件
發生在一九一九年一月朝鮮民族像徵的國王李太王「高宗」暴斃,人民盛傳是被日本侍醫毒殺。於是愛國份子掀起了反日怒潮。在三月一日國葬前二天公開集 會於漢城明月館,推選代表三十三人,組織韓國臨時政府,選舉李承晚為大統領,李東輝為國務總理宣佈獨立。舉行全民大示威。在日本殖民統治下參加的民眾竟 達二十萬人。義旗一招成群結隊手舉太極旗,高呼「獨立萬歲」、「打倒日本帝國主義」、「撤廢總督府」等口號。日本人大驚以陸海大軍恣意屠殺。經過了二個月 的流血,大示威才被壓制下來。參加的朝鮮人有一百萬人,暴動地方有六百一十八處、八百四十四次暴動,被搗毀的日人官衛、憲兵隊部、警察所、郵局、裁判所、 稅關監視所和學校計一百一十處。死傷人員計有官憲一百六十六人其中日人二十九名,韓人三千九百人。遭受逮捕有十九萬五千名,其中婦女四百七十一人。這些被 捕韓人皆處以重刑或死刑。
這萬歲事件又以發生日期有三月一日所以又稱「三一事件」,朝鮮人在一九一年成為日本的殖民地,在一九一九年時台灣的財政業已不需日本的補助,而朝鮮仍然 需要,台灣在經濟上、教育上較朝鮮進步,但朝鮮享有的政治自由卻較多,又沒有六三法、保甲制度的束縛,又可自辦報紙。沒有武裝的民眾,但在世界新思潮下, 卻能發出「朝鮮獨立」的萬歲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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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鼓山國小原為日治時期的蕃薯藔尋常高等小學校。 ... 臺灣推行小學校教育體制始於明治31(1898)728臺灣總督府所頒佈「小學校令」,當時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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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時代の台灣 (歷任台灣總督)使用者: Audrey Deng(點擊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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