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保甲制度與戶口(取材於網路)
民國九年(大正九年,一九二○年),台北州的警察機關,在州為警察部,郡為警察課,郡下各要衝設地方分室,分有派出所及駐在所。
除了警察機關外,亦有補助機關保甲組織。以派出所為中心,設立保甲事務所,由警察掌握運用。此外,補助保甲者為壯丁團,除了擔任警戒防禦災害及匪徒外,同時還有貫徹保甲制的作用。
當時台灣的保甲制度與中國傳統的保甲制度不同,中國傳統的保甲制度為鄉村基層組織,上執行各級政府之施政措施;下保護地方人民權益,故能和平自然存在。日軍占領下的台灣所推行的保甲制度,名稱上雖與中國傳統的保甲相同,但內容完全不同,台灣的地方基層組織是街、庄,而不是保甲,台灣所行的保甲完全是憲兵、警察的統制機構,目的是在於用「連坐法」來壓制人民的反抗,或思想問題。
壯丁團全名為「保甲壯丁團」,為警戒防禦保甲內外之天災、地變、及其他外來危害之職責,是保甲輔助團體。壯丁團構成的份子由保正甲長協議之後,從保甲內十七歲以上,四十歲未滿之男子中所選拔。品行善良,身體強壯,由希望充當壯丁人中選出壯丁,遇到有事即合成一團,由團長及副團長或警察官吏指揮下,充任警備。壯丁團除任保甲內救護、防禦之外,可與其他壯丁團聯合,此即聯合壯丁團。保甲為達到預防、警戒、搜查等目的,唯有靠壯丁團才能達成。
保甲制度的成立係警察行政的補助機關,各派出所置一隊,約卅至五十人。
日治時期,警察除負有保安的工作外,戶口行政的工作亦歸警察所管,此與保甲制度同為控制台灣人民的二大武器。警察對戶口查記,非常嚴密,不論戶口多少異動,甚至數日外出、親朋往來寄居,若不立即申報,即屬犯法。每隔一、二個月,警察會親至轄區內家戶探訪清查。而戶口簿置於郡警察課。各地派出所及駐在所皆有副本可查,以便隨時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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