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前之戶政: (取材於網路)
(1),
台灣在清康熙二十二年收歸為大清帝國版圖後,翌年將台灣置為一府三縣,戶政設施歸由府縣掌管.下設保甲,保甲制之戶籍係以甲冊,保冊及門牌為基礎.戶口登記,門牌編制均屬甲長職責.一甲內用以登記戶籍之甲冊由甲長掌理.保冊由保長掌理.戶口如有異動由牌長報告,甲長保長則予以登記戶口冊並呈報上級,而門牌之改填或發給亦係保甲之事務.可見甲長在當時戶籍制定中的職務地位就好像現在地方之基層戶籍人員一般.
(2),
日本政府佔據台灣之初已注意戶口調查之重要,並於光緒二十二年由其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記以訓令第八號頒發:[台灣住民戶口調查規程].同時也為日人在台頒布戶籍法規之始.其一向視為警察法規的戶口規則遂成為戶籍法令,因此台灣人之本籍戶口調查簿則視同戶籍.
在日據時代的戶政事務管理規定:係由郡第,警察署長或支廳長掌理.必要時得命駐在郡之警察課,分室或警察官吏駐在所之首席警部或警部補掌理之;而以保甲為戶政輔助機關.日治台灣時期警察權高於一切,因此以警察控制保甲,而保甲控制戶口.換言之,即以警察來控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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