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鎮史記2017年修正版
溪湖鎮史記(39):戶政:1995年發放二次大戰台籍日本兵補償金
1995年發放二次大戰戰死和失蹤的台籍日本兵補償金
日本政府對台籍日本兵有差別待遇。二次大戰戰死和失蹤的台籍日本兵有30,304名。遺屬經過多年爭取,20世紀90年代才得到每人日幣200萬(折合台幣約43萬元)的弔慰金。比起日本軍的慰問金數目,相差數十倍。就日軍及軍屬未付薪資、軍事郵政儲金、外地郵政儲金、簡易人壽保險金、郵政年金等五項給付,後來付給日本軍人的是原金額的7,000倍。至於付給台籍日本兵的,則只有120倍。
溪湖鎮為發給該弔慰金案,正式接到縣政府令後,先計劃如何作業才能不混亂順利完成此工作!
準備應付作業程序:
1,依據縣政府公文附件“二次大戰戰死和失蹤的台籍日本兵及軍屬“名冊,將依法定(民法1138條)選定合法繼承者(受益人)。
民法繼承篇
|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1144條
|
1223條
|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平均
|
1/2
| ||||||
二、父母。
|
1/2
|
1/2
| ||||||
三、兄弟姊妹。
|
1/2
|
1/3
| ||||||
四、祖父母。
|
2/3
|
1/3
|
2,選定合法繼承者後,為確定其合法身分,需附系統證明文件,因此必需申請有關戶籍登謄本為據,製“系統圖表“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分。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民法1139條)
| |||||
民法1140條:
| ||||||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 ||||||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
民法1141條:
|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3,本所為避免到時擁擠紛亂,準備將每可領弔慰金者,確定其繼承權者有關戶籍謄本預先影印及填寫申請戶籍謄本申請書到時備用。
4,此預先準備應付措施,發給弔慰金當天工作非常迅速順利,當天不必動員全所同事,就發完約八成弔慰金。剩餘二成也數日後就全部發完。
5,如無預先準備應付措施,可想像發給當天的紊亂情況,慼謝預先準備應付措施時,全所同事協助影印有關戶籍謄本備用,及當天自動到所來為申請人無償服務的吳代書們。
此案是溪湖戶政所“有備無患“便民案例。
次回:溪湖鎮史記:(40)戶政:退休,實務演習會:印鑑登記,設籍登記證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