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史記第九單元:台灣光復:三七五減租
民國36年3月15日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的建議下,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1]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2]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3]
農民心聲!
楊儒榮: 做田的人真辛苦。以前無現在好命啊,好比他地主一甲地,讓我們作,我一年收五千 斤,地主就差不多拿快四千斤左右,剩一千斤左右生活,光復後三七五滅租,就窮人翻身了。不然的話,有錢人今年要是買一甲地,明年又買二甲地,後年又買三甲 地,有錢人直直有錢。
楊儒榮: 做田的人真辛苦。以前無現在好命啊,好比他地主一甲地,讓我們作,我一年收五千 斤,地主就差不多拿快四千斤左右,剩一千斤左右生活,光復後三七五滅租,就窮人翻身了。不然的話,有錢人今年要是買一甲地,明年又買二甲地,後年又買三甲 地,有錢人直直有錢。
陳誠立刻大刀 闊斧的要求地主不得強迫全繳,佃農只須繳交37.5%給地主,15%作種,其餘可以自用。
於是佃農生活大為改善,不用貧苦饑餓工作,陳誠甚至還率領農糧公 署等人員親自巡查。民國36年3月15日,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3次常務會議決議:「各地耕地佃農應繳之地租,暫依照正產物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計算。」
民國36年3月20日,行政院通令各省遵行。台灣省於屏東縣開始試辦耕地減租[9][10]。
當時臺灣的租佃制度,很多都是口頭契約,地主規定的農地租金採預收制而時有彈性或無彈性,故被當時的佃農稱為「鐵租」(即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時人見稱這些佃農的權利缺乏保護[11]。
尤其是該時代,封建思想以多子多福關念下,多數農家子女成群,生活貧窮,為減少頭嘴及考慮子女前途,將子女以師仔工名義,安置有技藝處,學習技藝,(師仔工無薪,需三年四個月才能出師。)多數想一藝在身不怕無飯吃而屈就當師仔工。
事不知,現今牛耳商界的大財閥,都隱藏在此環境中以辛勞(店員,小使工)生長的,他們在此境吃盡苦頭,強忍學習,體會到世間冷暖,不靠高學歷,發揮潛在高才能以,隱藏在此環境伺機,後成為在工.商界活躍傑出成功人才,其代表性人物前集所提王永慶,張榮發等就是最好的案例。
加之被日軍派往戰埸軍夫,軍屬陸續歸台,因三七五地主獲得股票、債券,轉入投資工商界,軍夫,軍屬他們就成為,加添農工商界生產生力軍。
因此原農為主的溪湖,隨時代潮流漸漸進入高科技工業化行業。
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地主除了獲得股票、債券作為補償外,還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15][16]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17][18]。於是部分佃農轉而成為「自耕農」,生活大為改善,也有餘錢可存款。農業產值大為提升,許多佃農都非常感激此政策。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在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12],歷經三次修訂而實施至今。[13]
「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11]
條例規定:[11]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6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此外,它也遏止了由於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而産生的種種不平等現象,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副產物租等。[11]施行結果非常成功,開啟日後台灣工業化經濟起飛基礎;也使1970年代起,「三年經建」、「六年經建」、「十大建設」、「十二年經建」等順利展開。有效防堵共產勢力滲透,為台灣安定奠基。[來源請求]
地利歸公
戰後台灣土地改革政策是一連串巧妙的政策,將地利盈收部分轉往官方。民國38年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民國40年至65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放領對象以原承租公有耕地之現耕農民為主;
陳誠下令清查可用之土地,若是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便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且利率低。
農民開始向各地農會詢問,若手上有餘款,就申請購買,各地農會出售較新式的農具,也派員開課教導如何使用。到了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國民政府為了補償地主,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
民國42年1月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14]
三七五減租之後,大部分地主因為害怕受處分,於是主動與佃農簽約,只要佃農耕作若干時期,該田地便屬於佃農,不必再繳租。
這些政策將地主的大片土地轉給農民,地主除了獲得股票、債券作為補償外,還能保有部分土地,不會一無所有,[15][16]消除了地主武力反抗的風險[17][18]。
於是部分佃農轉而成為「自耕農」,生活大為改善,也有餘錢可存款。農業產值大為提升,許多佃農都非常感激此政策。
與中共土改不同的是,佃農民最終還是得到了土地耕作權。但壞處是土地細碎化,同時也對日後大規模開發、或分割、或建設收購土地造成阻
參考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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